6大电改配套文件出台 电改迎来高潮
来源:CSPPLAZA光热发电网 | 0评论 | 4097查看 | 2015-11-30 10:19:00    
  CSPPLAZA光热发电网讯: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新电改的6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要点包括:将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将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探索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电力期货、衍生品市场;将在部分地区取消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

  输配电价改革方面,主要措施包括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

  电力市场建设方面,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搭建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建立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建立有效竞争的现货交易机制。建立辅助服务交易机制。形成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放开发用电计划方面,通过直接交易、电力市场等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同时建立优先购电制度,通过发电机组共同承担、加强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来保障优先购电制度的推行。建立优先发电制度,通过留足计划空间、加强电力外送和消纳、统一预测出力、组织实施替代,同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四项措施,来保障优先发电制度的推行。

  售电侧改革方面,逐步放开售电业务,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

  其中售电侧开放最受关注,也被认为是本轮电改的最大红利。据估算,售电侧市场开放后的总收入为万亿级别。中国经营报援引知情人士透露,已进入全国电改试点的深圳、内蒙古、贵州、云南等省份,已开始计划放开售电许可。

  其中,《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根据电网调峰调频需要,合理安排调峰调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安排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考虑节能环保水平,安排高效节能、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发电。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按照要求,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此外,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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