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 注册制改革将有据可循
发布者:lzx | 来源:新华网 | 0评论 | 3410查看 | 2019-04-24 15:55:50    

一边是科创板试点的不断推进,另一边则是配套立法工作的推进。


据报道,4月23日晚,证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三审稿)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公开发行、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当日,曾在证监会兼任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修法纳入科创板,将使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能够在证券法层面找到上位法依据。


在业内人士看来,三审稿加入科创板专节,一方面将为科创板的试点提供更为明确的上位法支撑,另一方面也将对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健康发展带来长远意义。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股权众筹、员工持股等活动做出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为证券行业带来新的业务机会。


针对草案三审稿关于取消暂停上市、禁止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定,则被视为证券法层面对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再升级。


保障试点推进


经历2015年一审和2017年二审后,修法历程漫长的证券法终于迎来第三次审议。


一方面,草案三审稿将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畴并适用于证券法监管;另一方面草案三审稿中的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用来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


“对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发行注册适用本节规定。”草案三审稿指出。


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特别修法授予国务院实施为期三年的股票发行注册制试点,并在去年2月份将试点延期至2020年2月底;而目前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对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面推开注册制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所以修法纳入科创板,对于科创板可持续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情。”刘俊海表示。


“法律层面对注册制做出规定,也是给相关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3日晚,原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


科创板制度框架提出上交所负责企业审核,但证监会仍然拥有注册决定权,这一点也被此次修法所提及。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草案三审稿提出。


“它是一个大的授权,具体办法还得证监会来做出来,但如果在法律里边直接规定会更好,也会更清晰。”朱少平指出。


在刘俊海看来,虽然此次修法仍然规定证监会拥有企业在注册制框架上市的注册决定权,但仍然与此前的核准制有本质区别。


“核心区别是,证监会要不要对拟上市的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判断?过去核准制也是由批准制走向注册制的一个中间环节,怕投资者难以识别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所以中国证监会等于就是为广大投资者把一道关。”刘俊海表示。


“但问题在于证监会不是投资人,而且过去有公司经过核准还是出现种种问题,现在证监会‘解脱’出来,更侧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及时且公平合法。公司的价值判断,则由投资者和市场决定。”他说。


助推多维度改革


在多位市场人士与专家看来,证券法修法为资本市场带来更多业务机会,并对改革起到多维度的助推作用。


例如草案三审稿提出,“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将可豁免计入非公开发行“天花板”的200人内,同时其针对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情形的规定,也为可能出现的公募众筹留下了口子。


“IPO前就算通过用持股平台来做股权激励,也受到200人的限制,所以不少公司的股权激励都存在代持行为,但这本身会对IPO审核带来障碍,所以让员工持股和上市之间存在矛盾,证券法的这一规定有可能为上市前的员工持股打开空间。”4月23日晚,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众筹2014年的时候出现过一段时间,后来因为一直没有上位法支持,所以被称为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当晚,一位前众筹业务人士指出,“但在上位法明确后,不排除一些被认可的众筹平台能够出现,但从目前的可行性推断,大概率被认可的平台还是以持牌机构为主,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风险。”


修法针对注册制的明确,则被视为进一步优化市场改革环境的举措。


“注册制改革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以法律为后盾,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支撑的系统制度安排,所以也不用担心说有了注册制,将来会有一些个不诚信的企业也会滥竽充数。”刘俊海表示,“我认为能够激浊扬清,避免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注册制下)不要求你财务业绩一定能够达到赚多少钱的程度,但你要把公司商业模式讲清楚,财务数据讲清楚,这种很多公司就没必要造假了。因为一旦造假,将来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刘俊海表示。


朱少平则认为,上位法层面的清晰定位,能够促进监管和市场环境的不断进步。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监管应该是越来越严,规则也会越来越细,越来越便于操作。所以这样的一些内容都是在不断地进步和进化。”朱少平表示。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聚焦七大看点


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看点一: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专章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单列一节。


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又作出决定,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据介绍,目前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发布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注册制改革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看点二:为员工持股和小额发行开绿灯


一直以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即为公开发行,这让一些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受到限制。此次修改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激发企业活力。


三审稿还专门增加一条,就公开发行证券豁免核准、注册的情形予以规定。


可以豁免的两种情形包括: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和单一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数额较小的;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数额较小,发行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这一条款为众筹发行、小额发行提供了便利,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


看点三: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围


三审稿中,关于证券的范围,在原有的“股票”“公司债券”之后,增加了“存托凭证”。


去年,证监会出台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相关办法,存托凭证已经国务院认定为一种证券,所以此次增列入证券品种。


看点四:取消暂停上市交易制度


关于退市制度,证券法三审稿删除了“暂停”上市交易这一说法,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


根据现行证券法,如果上市公司出现相关规定的情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退市制度,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透出退市制度趋严的信号。其他板块的退市制度仍然保留暂停交易这一环节。此次证券法三审稿明确取消暂停交易制度,全面提升退市效率的用意十分明显。


看点五:明确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股票


在现行证券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条款中,三审稿加入了更为具体的内容: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这一新增内容使得“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更加具体化。


看点六:增加证券纠纷调解规定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从初次审议稿到三次审议稿都十分关注的内容。


三审稿中增加了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三审稿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据了解,近年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在代表中小投资者持股行权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的放宽将有助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好发挥中小投资者“娘家人”的作用。


看点七: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为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审稿把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由“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个交易日”,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另外,三审稿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内容,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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