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 0评论 | 8685查看 | 2016-11-16 17:33:00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走向了可复制的全面推广阶段。这一办法的出台,一是为正在进行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提供更加清晰的定价方式,二是为输配电价改革的全面推广创造了条件。

  据目前观察,对于已经开展相关市场化改革的省份,独立的输配电价直接解决相关省份现行电价机制与市场机制顺利衔接的实际问题,也将改善交叉补贴状况。输配电价改革的全面实施,关系到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电力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独立的输配电价将会促进发电市场的公平竞争,电源结构和布局优化用户选择合理的用电方式和合适的用电地区,提高输配电网的投资效益和运行效率。

  这些红利对目前正在实施的电改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1. 一前一后,构成完整的定价政策体系

  本轮改革一大亮点是按“准许成本价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输配电环节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改革试点的探索后,相关的制度逐渐成型。《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的是如何核定历史的准许成本的核定方式。

  2015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其目的在于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重点聚焦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方法。具体而言是,明确输配电成本的范围,即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明确了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8项费用。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方法具体包括,折旧费的核定方法和计入定价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的各项费用的核定方法。

  核定输配电价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面向未来的定价,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要解决的这问题。在解决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定价办法明确了未来监管周期内预期新增的准许成本的计算方法,合理收益部分的计算方法,怎么分解定价的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明确了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和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

  比如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公用网络输配电量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一起,将构成完整的输配电定价政策体系,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提供了明确的原则、规范的操作方案。

  2. 新建机制,提供统一的定价方法和依据

  “先试点后推广”是推进改革的一个成功做法,一项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先在局部试点探索,取得经验、达成共识后,再把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开来,这样的改革比较稳当。“试点”也因此成为本轮电力改革中频繁出现的高词汇。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重在建立新的机制。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以往是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目前这一过渡需要地方试点积极探索,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普遍适用的制度。

  输配电价进行至此,需要相关部委更加重视机制的建立,而制度建设将使输配电价改革加快实施进程。

  建立普遍适用的机制一大好处在于减少地方的不当干预。本轮改革的一大特征是中央政府出台指导原则和方向性的意见,地方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推进本省电力行业的各项改革。地方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对指导意见的不同理解或者执行的偏差。输配电价的定价办法使得各地执行输配电价改革的细节中有了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依据,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对于各个利益相关方,这也是其乐见的局面。

  3. 统一而有区别,体现和坚持灵活原则

  办法提出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即“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既要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不不同电压等级和不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理反映输配电成本,并保障居民、农村和偏远地区用户以较低价格获得普遍供电服务”。

  这一条原则可视为统一而有区别的灵活原则,既要考虑到电网的发展能力又要考虑到普遍服务,兼顾效率与公平。这一条原则在不同地区应当有不同的考量。考量的范围应该是在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费用或相关项目收益水平的区间内。

  比如,办法提出,“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这是省一级价格部门可以把握的区间。所有的省级电网的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都应该不超过上述国债平均收益率4个百分点,这是一个统一的原则。考虑到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水平较高,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适当高些。但对于部分西部省区,考虑到该省份的价格承受能力和经济竞争力,以及大部分行业在西部的投资回报率都处于相对低的水平,可以适当地在这一合理区间内调低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

  4. 取长补短,兼顾激励监管

  办法提出弥补成本与激励约束结合的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输配电价启动后,考虑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需要大量的监管队伍,国内不少专家呼吁应试点激励监管方式。同时,必须正视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电网发展更新较快的特点,“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的确有助于维持目前的电网健康平稳运行,支撑地方经济发展。

  这一办法显然平衡了上述观点,提出了诸多鼓励电网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水平的举措。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这将鼓励电网企业努力降低实际借款利率,最好是低于基准利率。

  又如,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这激励电网企业加强电网运维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客户服务水平。

  5. 监管趋向专业化、精细化

  办法有诸多令人眼前一亮的提法,比如以下4点,值得肯定。

  1、运行维护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

  解读:其他费用是运行维护费中的一项,有的费用与资产规模、电量增长水平等直接相关,有的则与资产规模、电量增长水平无直接关系,这一要求相当于无直接关系部分的费用保持零增长。这体现了价格部门监管理念的变化,通过不高于历史费率水平70%的方式强制降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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