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增量配电获支持
来源:中国能源报 | 0评论 | 2726查看 | 2018-03-29 10:31:32    
       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据了解,增量配电放开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重在引入社会资本,推动配电网建设,提高运营效率,促进配电网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发布两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分别为106个和89个,第三批试点项目已报送完毕。

  随着前两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逐步落地,出现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划分存在困难、增量配电项目接入电网存在障碍,以及有试点项目认为增量配网等同于公用电网、可从发电企业直接引入电源等问题,对此,《实施办法》均进行了明确。

  《实施办法》透露,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配电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即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

  对于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指出,可通过四种方式处置: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对于可能出现的交叉供电问题,《实施办法》指出,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实施办法》的有效期只有2年,由此可见,随着增量配电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办法》将会不断完善,同时会有更多的相关政策出台,推动电改攻坚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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