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集团完成改制 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界面新闻 | 0评论 | 4189查看 | 2017-12-20 13:11:47    
       继国家电网公司等多家央企宣布改制完成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集团)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工作。

  12月19日晚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发布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中石油集团通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石油集团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名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改制后,中石油集团原有业务、资产、资质、债权、债务等均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继,股东、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保持不变。12月15日,中石油集团已经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改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制改革,是指将原先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曾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公司改制后,原先由企业法登记的企业,改为公司法登记的企业,改制的关键在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真正实现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管理下的计划体制。

  李锦认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公司法》的要求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市场化的运营体制。

  除中石油集团外,包括国家电网、国家电力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等央企均在改制范围内,将陆续完成改制工作。业内普遍认为,央企实现公司制改制,可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公司制改制可为混改减少阻碍,今年年底央企全部改制完成后,企业董事会建设将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更高效,公司治理方面的变化将首先利于资产证券化提速,进而利于二级层面混改。”广发证券分析师廖凌对《证券日报》表示。目前,第三批央企混改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之中,油气领域将是第三批混改试点的重心。

  今年7月,国务院提出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年底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要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

  在国务院的要求基础上,国资委对改制工作又设立了具体时间表:央企母公司的改制方案需于9月底前报国资委,子公司按企业规定程序报批,确保11月底之前工作全部完成。

  今年8月,中石油集团召开召开公司制改制工作视频会,动员部署公司制改制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改制工作。9月29日,中石油集团改革与企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其公司制改制时表示,彼时企业层面改制方案已编制完成,履行了决策程序和民主审议程序,已按要求上报国资委,正履行报批程序。

  对于公司制改制的目的,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制改制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立。

  具体而言,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中石油集团推动业务重组,压减法人实体,尤其是通过股份公司、中油工程、中油资本等重组上市,完成了集团公司大多数子企业的改制。截止今年9月末,中石油集团还有24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集团公司本部),分布在64家企事业单位。“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形式、履行责任、规范行为等方面,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需要通过推进公司制改制,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实现企业治理体系和管控能力的现代化。”上述负责人说。

  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上,该负责人认为,在已有一大批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促进了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但部分企业管理不够规范,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经营自主权仍未真正落实,不同程度存在人浮于事、平均主义、大锅饭的现象。

  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能着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对于改制中如何保障公司职工利益的问题,该负责人称,在劳动关系方面,此次公司制改制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公司名称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现有员工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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