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签署对全球气候合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来源:无所不能 | 0评论 | 4089查看 | 2016-04-25 09:40:59    
  2015年12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圆满完成了德班平台谈判授权,达成了《巴黎协定》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成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多边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巴黎协定》的实施还需要各方的积极推动,为促成《巴黎协定》在2020年前及时生效,还需要应对诸多挑战。为此,联合国秘书长于2016年4月22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办了《巴黎协定》的签署仪式,以此迈出落实协定的第一步,促进各方批准和加入协定,加快协定的生效,继续凝聚各方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的意愿。

  本文就将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阐述《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合作的重要意义及其生效面临的障碍和挑战,并分析《巴黎协定》签署仪式成功的积极意义和影响。

  《巴黎协定》的主要成果和意义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各国合作行动,《巴黎协定》是二十年《公约》进程下得到最广泛支持的合作协议,设定了强化且更加具体的全球行动目标,建立了不断提高各方行动力度的机制,并决定加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提供支持透明度,《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具体来说:

  第一,《巴黎协定》平衡的反映了各方关切,得到了绝大多数缔约方的支持,体现了最广泛的参与度。2015年12月,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了巴黎气候大会并发表演讲,为《巴黎协定》提供了最强大的政治推动力和基础。最终相对平衡的案文也是《巴黎协定》得以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协定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体现“区分”诉求、脆弱国家要求提高全球行动目标和建立损失与损害机制的诉求以及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行动和加强透明度的诉求。各方都能够接受并愿意支持《巴黎协定》所确立的全球气候合作框架,确保了最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基础。

  第二,《巴黎协定》明确了更有力的长期温控目标,将更有力的保护全球环境完整性。各方于2009年就到本世纪末将全球温升控制在工业化前2℃之内达成了共识,然而,对于脆弱国家来说,2℃温升仍然意味着过高的风险,新协议最终纳入了1.5℃温控目标,进一步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巴黎协定》既给予各缔约方“自主决定”的灵活性,又通过建立“全球盘点”机制不断提高行动力度,以弥补“自下而上”承诺与实现温控目标要求之间的差距。自哥本哈根以来,“自下而上”的承诺模式得到缔约方越来越多的支持,华沙会议也通过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的概念明确了“自下而上”的基本框架,这种模式既能为为促进各国实现低碳转型提供有效动力,又在具体的实施路径方面给各方留下了灵活度。但同时,如何弥补各方承诺与长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巴黎协定》决定每五年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进展进行一次盘点,各方将可依据盘点的成果对各自现行或者之后的国家自主贡献进行调整,并且明确了“不后退”的原则,确保不断加强各方行动力度。

  第四,《巴黎协定》将继续强化透明度相关机制,促进各方建立互信和开展合作。《公约》已有的透明度机制包括国家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发达国家两年报和国际评估与审评以及发展中国家两年更新包和国际磋商与分析。《巴黎协定》决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要求所有缔约方定期报告国家自主贡献实施进展情况,并接受技术专家审评并参与多边信息交流,使缔约方能够更准确的了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进展,并识别合作的机会。

  《巴黎协定》的生效条件及挑战

  根据相关条款,《巴黎协定》的生效分为两个步骤并需满足两个条件。两个步骤即《巴黎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供各方签署,随后《巴黎协定》将开放供各方加入,各方应将各自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法律文书交予《巴黎协定》的委托保存人。生效的两个条件包括:至少55个缔约方加入协定并且涵盖全球55%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条件得到满足后的第30天,《巴黎协定》将正式生效。根据《公约》秘书处提供的计算生效所需温室气体排放占比的数据,排名靠前的缔约方包括:中国(20.09%)、美国(17.89%)、欧盟(12.08%)、俄罗斯(7.53%)、印度(4.10%)、日本(3.79%)、巴西(2.48%)、加拿大(1.95%)、韩国(1.85%)、墨西哥(1.70%)。

  关于签署,超过160个国家参加了4月22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签署仪式;多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已确定将在仪式之前就完成批准《巴黎协定》的国内程序;中美元首也在3月的核安全峰会期间再次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签约并将推动国内进程力争于年内完成批约;4月基础四国部长级会议发布联合声明也表明了积极推动协定生效的意愿。

  虽然《巴黎协定》的签署进展十分顺利,但《巴黎协定》生效最终仍取决于各方完成国内批约程序的情况。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目前的形势,《巴黎协定》的批约和生效可能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障碍和挑战:

  第一,《巴黎协定》下仍有一系列程序、模式和方法学问题有待谈判确定,在技术细节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些缔约方可能会暂缓批约。《巴黎协定》下需要继续商定的议题包括透明度机制设计、减缓目标的核算规则等,对协定实施有重要的影响。以《京都议定书》的《多哈修正案》为例,截至目前仅有63个缔约方批准了修正案,距离要求的144个缔约方还有巨大的差距,2012年通过《多哈修正案》后,直至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各方才得以完成全部技术细节的谈判,在此之前多个缔约方以方法学不明确为由不批准修正案。

  第二,一些缔约方国内批约程序复杂而无法尽快完成。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一直以联合履约的方式参与《公约》下相关进程,受到成员国国内行政进程的影响,欧盟在签署和批约问题上灵活性十分有限。就《巴黎协定》而言,欧盟到2030年减排40%目标在成员国之间的分配方案在2017年才能最终确定,一些成员国表示将不会在此之前批准和加入《巴黎协定》。

  第三,为了赢得政治筹码而延缓批约。此前,第三世界网络(TWN)发表了一篇关于签署《巴黎协定》的文章,指出发展中国家应暂缓签署和批准《巴黎协定》的进程,为敦促发达国家提高2020年前行动力度并落实资金承诺增加政治筹码。这在《公约》进程中也并不少见,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历时七年《京都议定书》才能够生效,主要原因就是俄罗斯为了在加入世贸组织问题上获得更多支持而延缓批约。

  第四,缔约方国内政局影响批约进程。由于有了签署《京都议定书》后又退出的先例,又正值美国总统大选,国会和下任总统的态度对美国加入和实施《巴黎协定》都将有重大影响,国际社会对美国国内政治对其加入《巴黎协定》的关注进一步上升。此外,巴西政府也面临弹劾案的严峻挑战,无暇顾及批约事宜。

  签署《巴黎协定》对全球气候合作的影响和意义

  《巴黎协定》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4月22日将举行的签署仪式对于推动《巴黎协定》实施是一个积极的开端,彰显了各方积极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强烈意愿,其影响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签署《巴黎协定》有助于推动多边进程,进一步凝聚各方合作的意愿。一方面,各方的积极签署将给进展相对缓慢的缔约方以国际压力,促使其加快相关程序;另一方面,巴黎会议授权成立的巴黎协定特设组仍需就推动《巴黎协定》生效和实施《巴黎协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开展谈判,对于大多数议题来说,谈判成果都应交由第一次《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通过,从此前的谈判情况来看,各方在相关问题上仍有较大分歧,各方积极签署《巴黎协定》有助于营造积极的谈判氛围,促进各方加速弥合分歧,争取尽快达成共识。

  第二,签署《巴黎协定》将鼓励各国尽快行动,准备落实国家自主贡献。巴黎气候大会之前,已经有将近190个国家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推动了协定的成功达成,各方积极签署《巴黎协定》将重申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意愿,在实现国内行动目标的额基础上在加强的合作框架下继续携手努力。

  第三,签署《巴黎协定》将向公众和私营部门释放明确的低碳转型信号,推动各方各界的积极行动。落实《巴黎协定》的积极进展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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