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热示范项目变更业主单位 国家能源局如是答复
发布者:lzx | 来源:CSPPLAZA光热发电网 | 0评论 | 3459查看 | 2020-10-08 18:14:45    

CSPPLAZA光热发电网讯: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63号建议的答复》,针对首航节能(现已更名为首航高科)接续建设原神华国华100兆瓦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事宜作了回复。


《答复》称,根据国家能源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的示范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机制,项目业主可对相关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因此变更示范项目业主单位与该要求不符。这意味着,国家能源局仍坚持“示范项目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这一2018年的既定准则。


但《答复》同时又称,若地方和企业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可自行开展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争取。


一方面称变更示范项目业主单位与既定要求不符,一方面又称项目可自行开展建设。看似矛盾的答复内容透露出了官方对此问题的纠结。用直白的语言翻译一下,意思就是:在地方政府同意建设的情况下,新的项目业主可以开展建设,但国家能源局目前能给予的承诺只是在项目建成后积极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争取电价政策,但无法给予政策保证。


而在产业层面,如果不明文放开对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变更的限制,没有明确的电价政策支持,很大程度上就无法盘活未建示范项目。截至目前,我国首批光热示范项目已并网8个(含鲁能格尔木项目),总装机500MW,尚有包含上述玉门100MW光热项目等13个项目未能并网。


那么,如果按《答复》所述,新的示范项目业主方自行开展建设,待建成后再由国家能源局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争取电价政策,是否可行?本网认为,很大概率上是可行的,项目一旦在2021年底前建成投运,国家能源局应有足够把握为项目争取到电价政策。但在实操层面,没有红头文件,项目业主即便能说服自己去干,也很难说服融资机构勇敢参与进来,融资问题无法解决,项目自然无法完成建设。


因此,产业界依然需要呼吁:请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红头文件,明确允许变更示范项目业主单位,明确延期投运示范项目的电价政策,解决好首批光热示范项目的遗留问题。


注: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对此有如下表述:为促进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1)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2)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3)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4)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5)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答复》全文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首航节能接续建设原神华国华100兆瓦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我国光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培育国内系统集成商,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确定了首批20个示范项目,共计装机容量134.9万千瓦。2018年,针对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较缓的情况,我局商委价格司同意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机制在内的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截止目前,首批20个示范项目中共有7个项目(45万千瓦)建成投运。


关于首航节能接续建设原神华国华100兆瓦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建议。该项目为20个光热示范发电项目之一,已于我局公布示范项目名单后来函明确表示退出首批示范工作。此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学会曾向我们提出建议,已退出的示范项目可调整投资方继续建设。经研究,根据《通知》提出的示范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机制,项目业主可对相关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因此变更示范项目业主单位与该要求不符。若地方和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可自行开展建设,争取早日建成,我们将积极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争取。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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