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 入围企业征15%优惠税率
来源:CSPPLAZA光热发电网 | 0评论 | 3852查看 | 2014-09-03 09:36:00    
  CSPPLAZA光热发电网讯: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其中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进入目录的产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

  另外,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具体包括:(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xibuchanyegulimulu.pdf
最新评论
0人参与
马上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