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 0评论 | 3512查看 | 2012-07-06 08:38:00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2-006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 元(扣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2 年7月11日

  除息日:2012 年7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7月18 日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6月21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2-005号刊登于2012年6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 元(含税),共计派发140,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结转入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1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2 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等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 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 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31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5 元。

  二、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 年7月11日

  2、除息日:2012 年7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7月1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2 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公司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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