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设计与机制应如何完善?
发布者:lzx |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 0评论 | 4118查看 | 2019-06-28 18:19:56    

日前,我国八个电力现货试点省份陆续启动了现货市场试运行,应该说迈出了现货市场建设可喜的一步,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可能存在一些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力体制改革要放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来看,中国的改革是一种典型的渐进式改革,应该避免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特别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设计过程中,不应该追求绝对的完美,事实上也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市场机制,应该在把握市场基本原则的大方向上,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断完善。本文从现货市场信息获取、监管能力建设和市场纠错机制等几个方面探讨一下电力现货市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现货市场更需要充分的信息获取


国内很多学者在做系统或者市场研究时往往都采用国外电力市场的数据。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外电力市场有必须向市场成员甚至公众公布市场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电力系统作为极端重要的基础设施,因此其相关数据安全也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特别是网络拓扑、线路参数、发电机参数、母线负荷、系统运行状态等数据往往通过公开途径难以获取。市场的高效运行首先要求市场成员可以有效获取市场信息,特别是对于现货市场,除了价格信息还包括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否则市场成员的决策无异于盲人摸象,又谈何优化资源配置。如何平衡电网安全和市场信息透明的要求,是每个市场建设面临的关键问题。应下大力气着力研究信息发布内容和机制,不夸张地说,信息公开程度将极大影响市场效率和市场公平。


二、市场机制建设需要有效的纠错机制


本轮电改相关指导文件中有“集中式”和“分散式”的市场模式的区分,现实中碰到很多争议,当然涉及到具体的规则就更细化了。美国也曾经一度提出电力市场的标准化设计,但是似乎最终也没有做成。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来说,在基本的市场原则和专业领域知识指导下,市场规则本身应该是鲜活的,应该是利益相关方“谈”出来的。由一些专家做的标准化设计可以作为各地实际建设的参考,各省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其中应该扮演关键的角色,其成员代表应该包括发电、电网、用户、政府等多方,比如市场建设要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就应该让发电商、用户充分参与,要符合社会公众长远利益,那么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应该充分发声。


现在做的市场设计,无论考虑得多完美也绝不意味着市场模式和规则的终极版本,从西方国家成熟市场发展来看,其市场规则和模式也是不断演变和发展的,如英国就从pool到neta到Beta模式,不合适的规则一定会体现在市场结果上,鞋子合适不合适脚最知道,要能让市场主体充分发声,市场设计中不好的地方一定能够被甄别出来加以完善。


因此,首先市场应该能够走起来,确保不翻车,不开倒车,在实施过程中应有有效的纠错机制,而且市场设计好不好要靠实践来检验,就国内的市场建设来看,有些内容如市场集中度问题、需求侧参与市场的问题等,有的可能是与现实的妥协,有的可能是认识不清的问题,改革的阻碍有时候反而需要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来得到充分的解决,标准的设计也可能遭遇水土不服。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只要能够获得参与各方的认可,可以先做起来,留待发展过程中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这要求市场具有科学有效的纠错机制。


三、现货市场要求监管机构具备科学的市场监管能力


虽然负荷增长的不确定性、煤炭市场的不确定性,未来依然存在,但是这些都是客观的供求变化,由此引起市场价格的合理波动是正常的(即使在计划环境下,也是需要价格疏导的),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体现。因此监管机构对于市场价格的合理波动应有科学的判断,同时也应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现货市场价格,本身就应该是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市场调剂余缺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就是通过价格的波动来实现的。


需要认识到的是市场化运行意味着市场主体为自身负责,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场价格是市场成员共同作用的结果。现货市场意味着市场主体在短时间尺度也能自主安排自己的发用电资源,与中长期市场相比是一种更精细化的自主管理,显然可以更大程度的提高市场效率。但同时,也意味着市场成员可以更为频繁的试探市场,如利用系统实时平衡约束而逼迫市场就范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使市场力的体现,具体可能表现在市场价格的不合理抬升。因此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的是市场力和价格联盟,社会无法承受一个被市场主体操纵恣意妄为的电力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管”不强则市场必然失败,监管说多重要都不为过,监管能力实际上决定了改革的成败。


现货市场信息极为丰富、市场行为复杂,对市场的监管需要监管机构有充分的专业分析工具和专业化技术人员支持,同时还应该认识到随着市场的发展,各种新问题会不断出现,正确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需要专业化知识的不断更新。目前,国内的省级监管机构市场处可能只有三五个人,却可能要面对一个相当于欧洲中等国家的电力市场,力量远远不足以支撑现货市场的监管要求,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思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正确认识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问题


现货市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电能是实时平衡的,电能的供需关系时刻改变。只有现货市场才能充分发现不同时刻电能的价值,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则不具备这个能力。即使中长期市场中交易的是电力曲线,也由于预测偏差太大而无法准确反映真实的电能价值。因此现货市场价格敏锐察觉市场因素变化,受市场因素变化影响剧烈。在市场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将极大的影响中长期市场的价格,同时也是引导市场投资、建设、运行、决策的关键指标。


但是还需要认识到现货市场中发电商基于边际成本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其总体成本,即不足以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如其充分竞争,可能根本无法回收固定投资成本和启停成本,所以西方国家往往建设有容量市场来确保发电商的固定成本回收。而我国目前有常态化运行的中长期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年度电量、月度电量的集中交易,发电商报价应反映发电商的总成本,也向市场释放了更合理的电能量的价格信息。因此,在中国的市场中,中长期价格和现货价格相互影响,前者更全面但是对供需关系反映不精细,后者对供需关系反映灵敏,但反映成本构成不全面,二者间的作用关系较为复杂,值得深入分析。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电力现货市场之所以如此牵动人心,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其改变了原有的调度方式。原来体制下,在考虑中长期电量约束情况下,由调度来确定机组发电安排,是一种可以反映调度意愿的集中决策方式。而现货市场环境下,在市场交易机制下考虑物理约束,由机组自主安排其发电计划,是一种反映市场主体意愿的分散决策方式,但是其最终执行效果却不在某一个主体的掌控中,市场结果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同时也更易于被投机。2019年1月18日第三届“东南电力经济论坛”之“电力现货市场风险管理”专题研讨会,曾就防范管理现货市场风险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这里列出了会议讨论的要点建议,如下:


1.应充分考虑社会稳定问题


电力是维系社会稳定极为重要的资源,是工业生产、商业运作、政府运行、居民起居中的必需品。虽然电力体制改革的直接作用对象是电力行业,但是它的影响范围绝不仅仅是电力行业,而是整个经济的发展,甚至是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当是一项原则性问题。


特别是于当下国际资本开始回流,贸易争端持久难消,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传统工业面临着巨大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压力。当前的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电力体制改革释放的红利甘霖,助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惠及企业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当前电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现货市场建设需要有降低电价的预期,更要有防范电价剧烈波动的市场机制。


2.应因地制宜,考虑区域发展协调性


当前电力市场建设以“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改革思路稳步推进。但由于我国各省各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产业资源禀赋迥异,建设现货市场的条件也各有不同。广东、江苏等地工业用电量大,电力供应趋紧;山西“一煤独大”,产能过剩;广西、云南缺煤少油,弃水现象时有发生;三北地区则弃风弃光严重,新能源效率低。各地对电力市场建设的着力点诉求全然不同,因此对于现货市场的试点建设不可盲目照搬他省规则,对于现货市场运作的结果也不可一刀切。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不仅要考虑省与省之间的差异,也需兼顾省内的区域发展协调性。广东推行节点电价模式,市场电价呈现出其固有的物理区域差异信号。但该差异信号是否与政府未来的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这是市场机制设计的又一问题。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可以有效引导资源的区域优化配置,反之,则会造成价格信号与政府规划相背离,破坏区域产业发展协调性。


3.应与其他能源体制相协调


我国能源生产和供应体系较为复杂,包含煤炭、油气、新能源、核能等能源品种。而电力属能源体系中的二次能源,电力产业是能源枢纽产业,上下游产业宽广。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存在较多弊端,不同能源产业内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协调规划管理。例如我国煤炭产业虽已实现基本的市场化,但当前产能过剩的煤炭企业大规模重组,仍可能产生市场垄断风险,并通过电力市场扩散放大至整体经济;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当前也正处于风口,若电力市场的建设无法与其进行互通互动,同样会引发能源产业风险;再如计划管制的核电、政策扶持下的新能源等。若电力市场化建设撇开其他能源产业的体制管理,都可能会引发整体的能源产业风险,此时的电力市场很可能会成为传播风险的放大器。


4.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想发挥其优越性,政府这双有形之手必不可少,电力市场建设亦是如此。电力行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存在着诸多类似于保供电、扶贫保底等公益性事业工程,也存在促进新能源消纳、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目标。这些业务和目标的实现,若仅依靠电力市场来配置,是难以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在建设电力市场时,必须借助政府的行政干预,通过行政补贴等手段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此类社会责任性业务。


但若政府直接干预现货市场运作,难免会触碰市场的平等性,引来社会争议。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谨慎对待,尽可能避免直接干预市场交易过程。而对于现货市场外的场外干预,诸如事后补贴,应尽可能以维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证市场的竞争性、法制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为原则。


5.需要政府明确统一电改权责关系


我国电力行业有着很长一段计划体制历史,行业与政府部门联系紧密。面对电力市场化改革,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政府相关单位各有立场,需要协调统一。在实施建设电力市场前,政府应当理顺管理部门监管体系,破除管理部门之间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的弊病,协调统一电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权责关系。此举不仅可以避免滥用改革权力、逃避历史责任、畏手畏脚不作为等情况的发生,还可以加快市场建设与运作的审批流程,推进电力市场改革进程。


6.需要政府加快法律、考核、监管等配套建设


中发9号文发布,电力市场改革进程不断推进,过程中多次出现电改政策与旧《电力法》相矛盾的情况,比如旧《电力法》的“供电营业区专营”与“放开增量配电网”的原则不符,成为增量配电网放开的最大阻碍。目前虽然新的《电力法》于2018年12月29日才通过人大常委会议作出修改,但从中仍然可见我国电改的法律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电改进程。若电改法律体系建设长期滞后于电改文件,将出现地方、相关部门纠结于执行电改文件还是法律法规,不敢作为;有的地方则乱作为,违背改革方向,阻碍电改的推进。因此必须加快电力市场改革的配套法律建设,对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的改革方案,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授权等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


市场的考核方式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也具有直接的影响。传统的市场体制下,市场主体的考核标准往往是基于计划的,比如发电小时数、供电煤耗等;而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当以利润为导向。现货市场建设需要转变市场考核标准,将传统的计划考核转变为效益考核、信用考核,才能快速培育市场主体的市场意识,释放市场主体参与响应市场的能动性。


若考核是引导市场主体该做好哪方面,那么监管则是警告市场主体不该做哪些事。在市场环境下,难免会出现少数市场主体相互串谋、违规操作、违约逃责等现象,但任意一例风险都可能被市场发散放大。因此政府必须解决当前监管依据不充分、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技术缺乏、监管体系建设问题,为市场的运行加上牢固的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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