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通过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 能效水平高的企业将获益
发布者:lzx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0评论 | 4427查看 | 2019-04-04 10:41:07    

4月3日晚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附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从2016年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到征求意见稿出炉,已过去3年。


这份法规,系统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特别是对碳配额的属性、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做了区分,并制定了惩罚机制,是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的基础法律框架。


该条例主要监管重点排放单位,是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而符合条件的非核查机构、个人都可以参与碳交易。


从碳交易试点地区政策来看,大部分对交易单位有注册资本要求,仅个别试点对交易人有金融资产要求。


目前,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是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


据2017年底出台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电行业约在2020年左右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据测算,届时将纳入1700多家企业,覆盖30多亿吨碳排放总量。


此后,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其他行业也将一一纳入。


碳排放权如何交易?企业每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下称“碳排放量”),就需要有一个单位的碳配额。征求意见稿将碳排放配额归为所有权人的资产。


每年,企业需自行监测排放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交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这是重点排放单位的责任之一。不按规监测、报告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可以从政府那里免费获得或通过拍卖等方式购买配额,也可以和其他企业进行配额交易,这就是碳排放权的“交易”。


每年,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与其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这一行为俗称为履约。


比如,一家能效水平高的企业,虽产量高,但排放总量不大,排放强度低于行业90%的企业。地方部门向其核发了2018年碳配额10万吨,而企业2018年实际碳排放量仅9万吨,那么手中就盈余了1万吨碳配额。盈余部分可留待下年使用,或卖给其他企业获得收益。


一家能效水平低的企业,产量高,排放总量大,排放强度位居行业前10%。地方部门向其核发了2018年碳配额10万吨,而企业2018年实际碳排放量11万吨,那么2019年履约时,就缺少1万吨碳配额。


企业可在规定日期前向其他企业购买,或者用碳交易覆盖范围以外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来抵消其部分的碳排放。


这种减排项目,常见为可再生资源或森林项目。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出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优先纳入全国碳市场。


若这家企业限期内没有补足这1万吨碳配额,假设2018年碳价平均为100元/吨,那么将被处以最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即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能效水平高的企业将获益,通过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能效水平低的企业,将为其超额碳排放付出代价,增加成本负担。


企业的碳配额买卖行为,自然形成了碳市场。除了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碳配额,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以此获得收益。


为稳定市场,政府可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拍卖碳配额,或组织购买碳配额。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碳交易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者,处罚方式包括罚款、禁止从事核查或参与碳交易、信用惩戒等。


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王铁(010)66103234


法规与标准司闻闽(010)6655695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wen.min@mee.gov.cn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3月29日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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